张勇丨再说“大嫚”和“小嫚” - 世说文丛

张勇丨再说“大嫚”和“小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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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嫚与马尿”的拙文发出后,收到几位热心网友的留言。其中的一条如下:
 
德占之前就有大嫚一词。在网上见过德占之前山东某地官府行文,标题就有大嫚一词。
 
通过与网友的文字交流,得到下列两个档案文件的题名,即涉及到“大嫚”这一名称的实际运用:
 
嘉庆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审理昌邑县案犯于即良因疯殴伤大嫚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等请旨事;
 
嘉庆八年闰二月十九日、会审山东昌邑县案犯于即良因疯致死大嫚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
 
以嘉庆七年的公元1802为始,大嫚见之如此正式文件,证明彼时对特定年龄的女子称谓已形成大嫚的言语表达。与大嫚相伴的小嫚,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官网,可查询到八条与之关联的信息: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审理平度判赵坤强奸未成勒死孙小嫚一案依律拟斩立决请旨事;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山东平度州人赵坤强奸孙小嫚不成致死议准斩立决事;
 
乾隆五十四年五月初九日、会审山东掖县民人史小嫚因幼孩玩耍成怒争闹掷伤史运来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
 
咸丰八年四月初四日、审理莱阳县犯妇于谷氏等拐卖婢女小嫚灭口将其谋死一案依例分别定拟请旨事;

咸丰八年十月十二日、山东莱阳县民妇于谷氏等谋死族中婢女小嫚议准绞监候等事;
 
同治十二年六月初二日、会审山东平度州案犯刘小玉升商同伊妻刘王氏拐卖张小嫚致死灭口一案依律拟绞监候事;
 
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审理安邱县案犯刘小嫚等因误碰口角共殴鞠兆城身死一案依律分别定拟请旨事;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会审山东安邱县案犯刘小嫚等因误将豆饼担撞倒口角共殴鞠兆城身死一案依律分别定拟事;
 
从乾隆三十三年的1768到光绪十四年的1888,出现的是以“姓氏小嫚”的某种特指和以“婢女小嫚”为一般称呼的两类说法。考虑古时的女性群体少有完整的姓甚名谁,某小嫚的称谓可能仅仅代表以姓氏做区别的某家女子。
 
既然大嫚和小嫚都能找到比德国强占青岛更早出现的例证,这至少可以说明,两个词汇在山东地区是已经使用的、对女性称谓的常规表述方法。在区分大嫚和小嫚的年龄差异尚无标尺可参照的情况下,显然小嫚比大嫚更为年轻应当看作是一种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
 
值得探查的是,大嫚与小嫚之间,理当存在二嫚、三嫚、四嫚等等的现实可能。这从档案馆的资料中,亦能找到相关的记载。比如,奉天府的“幼女二嫚”、胶州的“邓二嫚”、掖县的“刘二嫚”。再有,掖县的“綦三嫚”、莱阳县的“王三嫚”、即墨县的“幼女仲三嫚”以及平度州的“李四嫚”、栖霞县“民妇李五嫚”、平度州“李五嫚”、即墨县“姜五嫚”。另有莱阳县一地,出现过李六嫚、幼孩徐六嫚等关联的记录。
 
与此同时,也存在嫚字用在姓氏之后,淡化大嫚还是小嫚的表述。当然,也能发现嫚字本身成为女子的取名用字的档案记载。不管怎样,这些嫚字的使用时段,都比1897年早几十年至百多年不等。
 
由此推断,嫚字包含特定的某个女性群体的称谓,至少在十八世纪的乾隆年间就已出现。环顾世界,十八世纪的欧美出现英国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当然,还有普鲁士王国的诞生,并为之后的德国统一创造条件。正是德国在1871年正式统一后,它才成长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且在“争取阳光下的地盘”的世界争霸中,侵入大中华、强占胶州湾。
 
虽说在年龄段上,应再细化大嫚和小嫚,或者对以嫚为名的社会群体做出精确化的判断,并继续找寻相对应的历史印痕。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大嫚”绝非是德语 Dame的音译。将有了德国人率先称呼的Dame,才使得青岛一地盛行起“大嫚”的说法,无疑是缺乏对一己历史做出深入了解的外在表现。
 
应当说,语言只是人与人进行交流的工具。随着时间的变化,语言本身也在发展。自近代以来,中国的语言文字不断吸收外来的词汇,是现代汉语得以极大丰富的前提和基础。
 
判断大嫚是本土还是外来,显得并不是非此即彼般的重要。当这件事情本身已排除对异族文化存有盲目崇拜的可能性时,基于掌握不同语言、探索异域风情、吸取先进科技的跨越国界的沟通,早已显得比识别和区分Dame与大嫚的源头更为重要。毕竟,这可是一条睁眼看世界的明智选择和有效途径。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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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张勇丨再说“大嫚”和“小嫚”》 发布于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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