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香丨彩虹案惊现国企资金黑幕 - 世说文丛

胡香丨彩虹案惊现国企资金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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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型国营企业的掌门人,权力膨胀的结果是什么?为了争夺和独揽那枚可以呼风唤雨的帅印,高层之间又会演绎出怎样不为人知的幕后剧?
江湖处处在,青山层层绿。彩虹集团高层的系列经济案,将成为悬挂在国有企业门楣之上的一口警钟,一面铜镜,尘世间,没有任何一样东西不会再膨胀超过极限之后走向它的反面,成为倒戈一击的致命利器,权力亦然。

从中科创业案到彩虹系列经济犯罪:警钟为谁而鸣

本刊上期特稿专递综合报道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从6月庭审至今,在证券业、在股民间、在社会各界引起的强烈震荡犹如经久不息的一场大雪崩。
人们层层逼近的质疑越来越直达问题的核心和实质部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漏洞百出,固然是导致黑金交易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但是,用来操纵一只股票价格的54亿元巨额资金究竟从何而来在这样一个泡沫横生的时代,我们对那些开口就是成百上千亿元的数字,几乎无法跟钱联系在一起,甚至丧失了最基本的换算能力。吕梁和他身边的融资高手们变魔术一般迅速聚拢来的54亿元——据公诉方介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统计的是57亿元,后经涉案的被告丁福根、庞博确认了54亿元——都来自哪里?
在人们普遍将关注焦点聚集在庄家如何操纵股票和相关部门如何监管不力上时,这一最根源性问题似乎被忽视了,同时被忽视的还有在整个案件中虽小却关键的一个环节,那就是最早导致中科创业崩盘的“导火索”——彩虹集团经济犯罪案与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之间的关系。
这一组关系是在中科创业案中的54亿元涉案资金中,有很小的一部分——4000万元——经过中间环节的运作,出自大型国有企业彩虹集团的资本金中;而另一案件,7月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彩虹集团原总裁、原董事长、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原厂长吴维仁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案,其中被挪用的8500多万元的公款,全部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流入证券市场,用于个人炒股。
如果说人为操纵股票价格、破坏正常证券交易规则的黑庄行为是一种情节恶劣的欺骗和犯罪行为的话,那么,通过种种表面堂而皇之,背地充满黑幕交易的资金暗流渠道,将国有资金源源不断地输送到这些证券黑市中的大型国有机构直接责任人,应不应该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现在就说证券市场上之所以有打不尽的黑庄,是因为掌握国有资产的集团中,潜伏着挖不尽的蛀虫,而反过来说,国有资产的大面积流失,其中很大一部分跟证券市场上堂而皇之地将国家的钱洗到个人腰包中不无关系的话,那么我们不妨对两宗案件作一番比较分析,看看最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

从彩虹集团与中科创业之间的资金纽带,我们隐约看见一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秘密甬道,它或者已经被感觉到并发现了,但却没有找到真正可以摧毁它的爆破口

陕西彩虹集团作为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130家国有大型企业之一,是中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2年9月8日,彩虹集团、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公司三方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注册成立了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600707),并于1996年5月20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1999年,集团公司下属有9家全资子公司、8家控股及合资公司,总资产约87亿元,当年集团公司实现利税9亿元,其中利润5.8亿元。
1997年末,历任彩虹集团会计、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总裁的吴维仁,终于在49岁时如愿以偿,将彩虹集团董事长、总裁、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三项最高职位独揽一身。这就意味着,彩虹集团近百亿元总资产和数万名职工的家可以由他一个人来当了。吴维仁这个名字,也真正是曾经风云一时。
1999年,吕梁在为操纵中科创业股票开始大量融资时,通过申杲华与独揽大权不久的吴维仁接触,游说其投资股票0048,吴答应邀请,并以彩虹集团名义出资4000万元投到中转环节盛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再由盛通公司转投到0048股票中(详见本刊上期特稿专递《中科创业:国内最大的股票操纵案》)。
在这一组关系中,需要稍微介绍一下的是连接彩虹集团和中科创业资金纽带的关键人物申杲华。
申曾供职于人民银行系统,后成为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1999年北京中科创业成立后,出任副总裁、执行总裁。他正是以中科创业副总裁的身份向吴维仁联系投资的。
2000年6月,随着吴维仁大量挪用公款案在经过将近两年的调查取证终于坐实败迹后,申杲华先是惊慌失措私自抛售股票,随后,受案件牵连,被中纪委作为彩虹集团腐败案重要调查对象,施行“双规”。
仅仅4000万投资的股票抛售或缩水,按道理对54亿元的盘面构不成很大威胁,但是,吴维仁的免职落马和申杲华的“双规”,无疑向整个中科系传递了一个危险信号,也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而引起的连锁反应一发不可收拾,终于导致了三个月以后中科创业连拉10个跌停板,市值跌破50亿元的崩盘现象,从而暴露了庄家操纵的内幕。
尽管中科创业的资金链因为人为操纵迟早会断掉,但是,如果没有彩虹集团腐败案的催化作用,可能不会这么突然,也可能会在无法收拾之前让始作俑者能够神不知鬼不觉地安全撤出,并完成某种转嫁。
需要强调的是,4000万元,既不是吴维仁案中的全部,也不是中科创业案中的全部,充其量只是各自案件中的一个小环节,那么,4000万元之外可以、应该被追究的经济违法事件到底有多少?

吴维仁在投资中科创业之外,于独掌大权的短短两年时间内,还用彩虹集团的钱为自己及其亲友做过哪些投资与经营活动?

从2000年6月中纪委查出问题而由国务院免去吴维仁在彩虹集团和彩虹显像管总厂的职务,到2001年案件移交陕西省检察院立案审查,到2002年5月31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再到7月3日的判决,历时整整两年,法院最终审理查明吴经济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2月,吴维仁与彩虹集团公司驻澳门三友公司经理甄宜众预谋,将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给甄宜众个人使用。同月,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将1095万元汇入甄宜众在珠海的公司,随后甄将此款委托其女婿王雪涛为其炒股。同年10月,甄宜众的公司归还彩虹集团本息1121万多元。
1997年3月,吴维仁与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预谋, 从彩虹集团借钱给刘个人炒股,经吴批准,彩虹集团将450万元人民币汇入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当年9月,刘明哲将其中300万元汇入川国投上海营业部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同年10月30日将300万元归还彩虹集团。
1997年夏季,吴维仁与上海华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伟宇多次预谋,由吴提供资金二人合伙炒股,所获利润三七分成。后来,吴安排其妻虞梅兰前往上海以其妻妹严窈兰名义开立股东账户,并于同年9月将彩虹集团2000万元通过北京华尔森公司账户汇往严窈兰账户进行炒股。同年10月、11月,吴分两次从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西安华金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并向张提供了上海华宸公司账号。张友和将其中三张汇票贴现,并向上海华宸公司汇款3463万元,其余三张汇票用作质押进行经营。为感谢张友和,吴直接给张友和的西安华金公司办理了两份代垫付证明,共代垫资金4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维仁三次共计挪用公款8581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后虽全部归还,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0年;收受下属贿赂10万元,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刑期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受贿所得的10万元。
在此,我们发现在法院查处的8500多万元挪用公款罪行中,并没有包括通过盛通公司投入中科创业中的4000万元。被法院认定的三笔挪用款项出入,均集中在1997年上半年,也就是被任命为彩虹集团董事长、总裁之后,毕竟,吴维仁是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出身,又曾以资本运作高手而闻名,所以,类似通过以彩虹集团名义注册空壳公司,转手投资中科创业这种明显有幕后交易,却因为钻了法律和政策空隙而逃脱法律追究和制裁的,应该不至于仅此一笔吧。

在5月31日吴维仁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曾就吴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展开过激烈辩论,辩方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很难找到吴直接获取个人利益的证据,所以,难以界定其犯罪事实,而且,其中部分违规操作完全是国企在市场竞争中为了盘活企业不得已而为之,不应该属于个人犯罪。真的如此吗?

在5月31日吴维仁经济犯罪案的公开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吴维仁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曾展开过激烈辩论,被告辩护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仪民和白云认为起诉书指控吴挪用公款事实不清,“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是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用来换取个人利益。”而在吴案中很难找到其直接获取个人利益的证据。
关于起诉书中,吴私自借给苏州彩虹刘明哲的450万元,白云称,“这笔钱起初目的是用于子公司的扩大生产”“至于刘将其用于炒股,吴并不知晓。”
同样的逻辑使指控材料上的其他几笔款项都受到相同的质疑。
更为典型的一笔是吴维仁借给私营企业西安华金科技贸易公司6张承兑汇票。辩方对这笔巨额资金的挪用是这样解释的:1997年10月,彩虹集团出现大量的彩管库存积压,为处理库存,吴维仁与康佳公司达成了月供彩管5万只,总计3.5亿元的合同,但前提是吴要将彩虹承兑汇票借给与康佳交情很深的私企华金公司。
11月,吴维仁专门从北京返回咸阳,在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了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华金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张友和将汇票贴现后,将其中346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对此,于仪民律师辩论道,“吴维仁的行为属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之间互惠互利,绝不能认为是挪用公款,否则只会给国有企业套上越来越多的锁链,失去经营的灵活性。”“(吴)为及时扭转彩虹集团库存积压的企业困难,而以借用承兑汇票及出具代垫证明的方法求得与康佳的订货合同无不表现为为公的目的,自身没有谋取任何利益,如果据此定罪便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一位旁听庭审的法律界人士也对此发表个人观点,认为:光从书面材料的确很难看出吴维仁的主观动机,两位律师的辩护,“显然吃透了法律”“国有企业体制缺陷造成的产权虚置让法律面临了尴尬,因为在这样公与私的模糊界限下,没有人能回答国有资产流向个人的责任究竟在谁。”
但是,不容辩驳的一点是,以上几笔巨额资金经过吴维仁的手, 从彩虹集团的账上流出来之后,不管经过怎样的渠道,最终都流进了证券市场,用于个人炒股。

如果说如此大笔大笔的国有资金都经过某些掌握支配和调控这些资金的个人之手,直接或间接地流向了证券市场和私人经营中,却没有个人直接获利的证据的话,那只能说操作者手段高明,雁过无痕,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资金暗流中会没有个人利益和交易在里面。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吕梁股票操纵案融资手段的折射和印证中不难得出结论

对于吕梁那份关于操纵中科创业著名的项目建议书,现在看来多少还残留着一些理想主义,但操作手法却是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有证券业研究人士分析,他的这些手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将项目建议书通过证券公司营业部传入有兴趣入市的各类机构手中,然后分别签订合同。这些机构最主要的就是大型企业和不同形式的基金,还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吴维仁用彩虹集团名义投入的4000万元就是其中的典型。
据中科创业案当庭的几位嫌疑人交待,为吕梁出资的80%以上都是大型国有机构,甚至还有些是银行的资金。由于目前国家对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有严格规定,所以他们签的协议很多是委托理财协议、质押贷款协议等。出资方明明知道用资人在炒作股票,也装做不知,反正是堂而皇之从证券市场挣来的钱,甚至自己还可以跟庄获利,如果出事,也不过是大呼两声上当而已。
吕融资的另一个担保方是其收购的上市公司如岁宝热电、鲁银投资和中西药业等,这些公司都拿着国有资产肯定也不遗余力地为吕的融资提供担保。
不难看出,吕梁的背后有着众多的机构和个人在为其提供帮助。而这些人并不会为吕提供免费的午餐,他们最终想从吕处得到的是好处费、中间费、高额收益、手续费等,甚至提供的股东卡也不是免费赠送,可见“庄家”后面有着诸多的利益集团。
据涉案人称,吕梁最典型的一笔高达两亿元的融资额,回报给资金掌控者的好处费是9000万元。如此诱人的钓饵,还怕没鱼上钩吗?
那么,都是在拿手里的权力和国家的资产做交易,凡参与者,人人得利,吴维仁怎么就会白白地拿国家的钱投资给别人,既不给企业增效益,也不给个人获利益呢?那投资受益和远远高出收益率的融资好处费都上哪里去了?
然而,两相比较之下,我们还是不难发现,一方面在高额非法获利的驱动下,大量的国有资金流动在证券市场的黑幕交易中,一方面在法律追究中却困难重重,真正能够追究并得到制裁的少之又少。
比如中科创业案54亿元的涉案资金,目前归案审理的涉案资金仅有11亿元左右,而且本案只追究其牵系资金一头的操纵股票罪,牵系资金另一端的投资方,目前并未见有所追究,仅有4000万元因查处吴维仁案被带出,最终却因适用法律问题未被列入挪用公款罪中。
同样作为国有资产的营业部在合法交易的幌子下,一边非法帮助黑庄找资金、提供股东卡,逃避监管,一边获取个人好处费和手续费,却同样逃脱了法律的追究。
如果法律是健全的,没有漏洞和空子可钻的,那么,同类事件还会如此猖獗和难以追究与制裁吗?

吴维仁不仅大权独揽,又因具有多年专业财务管理经验,手脚做得干净而不留痕迹,最终却怎么就会败露并被查处呢

事情源头应该从1998年8月说起,当时,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向全国50家特大型国企派驻稽查特派员,对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情况进行稽查审核。
稽查特派员在进驻彩虹集团公司,并对其财务进行稽查时,很快就发现1997年有两笔账目比较可疑:一笔是集团全额投资给与北京某公司合办的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公司)投入的生产资金450万元,另一笔是给毫无业务联系的某澳门公司汇入的1095万元。
同年11月份,又一笔转出的巨款引起了特派员的关注。用款的某发展公司和彩虹集团并无业务关系。
此事由集总裁、董事长、厂长三职于一身的吴维仁擅自决定,集团的其他领导均不知情。
稽查组认为这几笔巨款有可能流失,遂马上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很快,稽查特派员协同中纪委开始对彩虹集团的问题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因为被转出去的巨款又转了回来,吴维仁曾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为由,向中央状告稽查特派员。与此同时,来自彩虹集团内部举报吴维仁的材料也不断飞向中纪委和有关部门。
这样一来,情况变得复杂和扑朔迷离,调查也变得阻力和困难重重。但是,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情背后的某种权力较量也逐渐从深水区浮出表面。
挖出萝卜带出泥。为什么稽查和立案调查对象是吴维仁,而最早查明犯罪事实并归案判处的却是另外三个人?
在如此大的一个企业中,要想在账面上查出大老板的问题,恐怕不大容易。所以吴维仁比较放心。
但如果有比较了解内情的人在举报材料中秘密为专案组“指点迷津”,情况就会有另外一种转机。
正是这样,调查不断接近要害,吴维仁也不断陷入补救再补救的被动中,为了让一笔又一笔被调查的有问题的账目变得没有问题,他不断派人背地去跟某公司补签协议、伪造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原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国强最早被查出挪用公款嫌疑而被捕归案,多少会让人怀疑是吴维仁为了扭转被动,避重就轻而不得已推出的一张挡箭牌。
调查组在发现并调查张国强挪用公款个人炒股时,原任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国强,已于1999年4月辞职离开彩虹。
对于调查组查出他于1999年1月18日私自让出纳从公司账上转出500万元到某基金会,随后从该基金会提出4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提出100万元投进以其父名义与人合资成立的新公司中这一犯罪事实,张国强供认不讳,并主动揭发了彩虹集团另一实权人物——原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王李广——早在担任总厂二分厂厂长期间的一桩经济犯罪事实。
调查组根据张国强提供的线索对王李广进行调查,调查中果然发现:1993年王李广在任彩虹总厂二分厂厂长期间曾违反总厂规定擅自将分厂的B级显像管销售到深圳,又将189万元货款现金截留入了自己掌管的小金库,并指使手下用其中129万余元在一级半市场购买了42万股彩虹股票。1994年王调任总厂副厂长时,向二分厂新任厂长陈德智说了用小金库的钱炒股的事。1995年下半年总厂开始清理小金库,1996年3月股票上市后王李广又指示陈将股票卖出。炒股所得现金除还清本息外净赚132.5万元,王、陈商议后,私自将这笔钱分给了参与者和知情者,包括王、陈在内,总共8个人,每人分得16万元,剩余部分一起携家属外出旅游,一次性挥霍干净。张国强也在8人之中。
这样,继张国强之后,王李广、陈德智也被咸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起诉到咸阳市中级法院。
而吴维仁涉嫌挪用公款案仍在调查落实中。
至此,我们可以简单排列梳理一下彩虹集团系列职务犯罪案查处顺序:
1998年底或1999年初,国务院稽查特派员进驻彩虹集团,发现吴维仁有挪用公款嫌疑;
1999年(后季)张国强因挪用公款嫌疑被批捕;
2000年初,王李广、陈德智因贪污公款嫌疑被批捕;
2000年6月吴维仁被国务院免职;
2001年初,吴维仁案移交陕西省检察院;
2001年4月29日,吴维仁被正式批捕;
2001年8月,张国强被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1年10月25日,王李广、陈德智贪污案由咸阳市检察院起诉后,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2001年11月8日,吴维仁妻子虞梅兰被陕西省公安厅以伙同丈夫挪用巨额公款后潜逃嫌疑发出通缉令,悬赏10万元全国通缉(至今潜逃,未归案);
2002年5月,王李广、陈德智分别被咸阳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
2002年5月31日,吴维仁案在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
2002年7月3日,吴维仁案判决。

彩虹集团三起高层职务犯罪从开始调查到最后审结历时长达三年,枝节横生,迷雾重重,中间深藏着权力斗争的杀机与阴暗。

表面看起来,这三起几乎在同一时间范围内被查处的彩虹集团高层职务犯罪案件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同一案件的合伙犯罪,甚至在时间上也相距甚远,吴维仁被查处的经济犯罪活动基本集中在1997年和1998年;张国强被查处的挪用公款罪犯罪时间在1999年;而王李广、陈德智被查处的犯罪活动时间是1993年至1996年之间。
但是,人们自然能感觉到表面看似无关的这三起案件背后掩藏着千丝万缕纠缠不清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案件本身的关系,而是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
要基本理清这种关系,时间还要往前推移几年,从1995年说起。
这一年,彩虹集团第一任总裁、董事长兼总厂厂长(原电子工业部副部长)张文义离任,之后,彩虹集团和总厂最高权力席位虚位以待,谁将成为下一任重权在握的掌门人这不仅是整个彩虹人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悬念,更是有资格候选的人最为注目并惴惴不安的一块心病。
当时最有可能被提拔补位的有两个人,一个是时任集团副总裁兼总会计师的吴维仁,另一个是时任总厂副厂长的王李广,两人实力相当,机会均等,谁都希望自己是那个惟一掌握最高权力的人。
但是,不久之后的任命结果却是吴维仁被电子工业部任命为彩虹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李广被国务院任命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
吴维仁的基本情况前文已经做过简单介绍,现在也简单介绍一下王李广。
王系广西人,1962年生,桂林无线电学校毕业的王李广在1984年以22岁的年龄,出任彩虹总厂最大的车间一车间主任,成为彩虹集团最年轻的基层干部,之后,又先后被任命为总厂二分厂厂长、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总厂副厂长,1995年被国务院任命为总厂厂长并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只有33岁。
如此年轻而风头正劲的王李广出任总厂厂长,对吴维仁来说不仅是一个威胁,更是心腹之患。
所以,吴维仁在刚一上任集团总裁位置时,做出的第一个大举措,就是将集团公司总部迁到了北京,接着是提拔和任命自己信得过的人张国强为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张国强更年轻,当时只有30岁,系陕北人,成都无线电机械学校毕业,之前曾任总厂财务科副科长、处长助理等职。
吴维仁在后来的调查交待材料中对总部迁址北京是这样解释的:离权力中心近,给企业要项目、资金都方便。而实际上,他最重要和最隐秘的目的就是要找机会接触和走通国务院,扳倒并替代王李广总厂厂长的位置(因为彩虹总厂的领导任免权在国务院,而集团的领导任免权在电子工业部)。
在检察院对吴维仁的起诉书中,明显可以看出来,吴维仁挪用的第一笔款项正是间接用于这种“政治投资”。
稽查特派员发现的第一笔可疑账目是1997年3月,吴维仁从彩虹集团账中拨给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的450万元,其中300万元被该公司总经理刘明哲用于个人炒股,而刘曾任国务院某领导秘书。
之后不久,也就是到1997年年底,王李广被国务院免去总厂厂长职务,改由吴维仁兼任。吴维仁总算如愿以偿,解除了心腹之患,大权独揽于一身,但付出的代价太高,以致以多年专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出身的身手,都没能掩盖和抹平自己的犯罪痕迹。
因此,注定他笑不到最后。果然,在随后不久(一年以后),稽查特派员进驻彩虹时,吴维仁被匿名检举揭发,直指其犯罪实质部位,终于东窗事发。
但是,整个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后审结,历时长达三年多时间,中间不仅横生枝节,而且迷雾重重,案件调查和审理也进行得充满艰难和阻力。尽管,彩虹系列经济案到吴维仁7月3日的结案判决,算是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但是,留给人们的深思却不能同样就此“结案”:如果,这一系列犯罪活动,不是因为内部权力之争而互相检举揭发的话,怎么能够暴露出来?又怎么会那么容易查出漏洞与破绽?
彩虹如此,难道别的大型国企里面没有类似且并未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吗?那大宗大宗不知所终的国有资产都是怎么流失的?这一系列案件中,还有一个值得引起更大关注的现象:就是所有案件几乎都跟炒股有关(除了吴维仁受贿的10万元),那中科创业短短两年时间的54亿元融资是从哪里来的和怎么来的,还用再追问下去吗?
证券市场中的违规与犯罪不只有中科创业和吕梁国企的犯罪与资金暗流,不只有彩虹和吴维仁。他们只是被敲响的钟声,在警示着世人!


原载《新西部》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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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胡香丨彩虹案惊现国企资金黑幕》 发布于2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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