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存丨学法用法就能赢 - 世说文丛

张孝存丨学法用法就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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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藏汴宝”较量7个月》维权打假故事的主人公,周围的朋友往往好奇地向我提出,谈谈我的“传奇”经历,让大家同我共享其中的酸甜苦辣。

一、遇到真“李鬼”
2002年3月10日,我在青岛市中山路某药房购得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出品的“藏汴宝补肾丸”两盒。不几天,媒体就出现举报该药为假和“尚不能认定为假药”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报道。在真假对错面前不辩个清楚誓不罢休。
4月17日《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刊登了该报资深记者刘元采写的文章《“程序”迷宫》,披露了国家药监局的打假决心:打击制假售假要做到“五个不放过”,即:假劣药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文章指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和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2001年6月青海省海南藏药厂改制后已注销,如以原厂名义继续生产,属非法生产。又了解到,海南藏药厂生产的最后一批藏汴宝补肾丸是在2000年12月,以后再没生产过。……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已经消失了。……最后一批药是2000年底生产的。
文章还指出:
青海方面接到新疆药监局和山东药监局的来函。新疆药监局查到藏汴宝补肾丸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只要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的,一律按假药查处,而且要立即销毁。
青海、新疆、山东等省药监局紧锣密鼓地打击假药“藏汴宝”,查封了4个制假窝点,查获制假工具和假药案值20万元左右……    
山东省药监局也给青海省药监局发了协查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生产销售假药的函,青海省药监局市场稽查处3月26日给山东省药监局稽查局发了核查函,认定是假药。
含有非法成分即假药,青海方面已经开始行动,难道有关执法部门还可以无动于衷吗?

二、举报受冷遇
5月15日我向市南区工商局发出《H药房销售假药》的举报信。5月25日发出对青岛市药监的要求,请市长信箱转交。从此郑重走上了维权打假之路。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中央政府部门政策方针的落实受到了严重干扰。各路各级护假使者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团利益出发,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甚至不惜出尔反尔,使尽浑身解数,作出种种滑稽可笑的护假表演。这分明是严重的“肠梗阻”。
6月7日下午,我第三次去中山路工商所投诉。巧得很,工商所订阅的《中国消费者报》单单少了4月29日那一天的。接着所长接通了青海省药监局鲁艺处长的电话,鲁某公然推翻3月26日该处给山东药监局函的断定,辩称又于5月份发给山东局函,按生产许可证规定原厂可以生产“藏汴宝”到2002年1月30日,可以销售到2002年6月30日云云。可见,青海方面已经拉开了护假的序幕。

三、学法拿武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指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条指出:“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原厂在注销之日起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再进行生产就是非法的,其产品侵权假冒的性质不容置疑。
既然青海主管方面护假决心已定,并散布各种回避要害、似是而非的言论,其他各地相关部门当然乐得顺水推舟,一推了之了。6月16日上午,青岛市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表示《中国青年报》417揭露假药的文章是“炒作”,对青海药监局3月26日给山东药监局的认定假药的复函的观点不予认可。
严峻的局面告诉我,时至今日,个人打假索赔已经是次要的事情了。重中之重应当借此契机大力进行普法宣传。
带着问题,我学习了《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为此,我联系实际陆续写出十余万字数十篇文章,发送给国家药监局、市长信箱、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并将磁盘送给工商、药监及药店。我将我的“法宝”全部公之于众,同大家一道学法用法。我没有任何秘密武器,有的只是摆事实讲道理。尽管几乎没有回音,我仍然“笔耕”不懈。我相信,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真理不会因为谬误而失光,法律不会因为渎职而失效。
下面是部分文章的题目:
《八评某某同志的思维方式》
《接受批评监督才是对公务员的真正爱护》
《正方和反方展开辩论》
《假的就是假的工商为何无所作为》
《奇文共欣赏打假还是护假——评青海局的辩解》
《执行公务的亚健康心态》
《马拉松打假应该尽快结束》
《青海局是护假之源 》
《问答之间藏玄机》
《将诡辩批判到底》
《在法律面前就是要较真》
《对制假售假者必须依法处罚》
……
    
苍天不负有心人,六月中旬我收到了国家药监局的给山东局函的抄送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稽函〔2002〕15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青岛市市民张孝存的电子邮件,反映在青岛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华壹氏大药房购买“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的“藏汴宝”为假药。
举报人称青海省药监局于2002年3月26日给你局的复函中(药监市处函〔2002〕10号)讲到,所有核实的两种药品属假冒“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盗用其药品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假药。
请你局接此函后,认真核对青海省药监局给你局的复函,如确认无误,请你局督促青岛市药监局依法查处假冒的“藏汴宝”。
请你局将督办结果及时报送我司,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联系方法:青岛铁路一中  张孝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稽查专用章 

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张孝存同志

铁的事实是,至今为止,没有任何部门以书面形式郑重直接否定青海326来函的正确性,只好采取鸵鸟政策,极力回避。

7月27日,我向媒体发出题为《从新闻的元真实谈起》的文章。文章指出,在真假对错面前不能沉默回避,应当以对读者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追求新闻的“元真实”,最终必须在真药还是假药问题上披露真相。文章说:

7月10日青岛电视台的《今日》节目,揭露了目前青岛市某著名药品集团仍在销售假药的问题。
至今为止,制假售假者仍不认错,有关部门听之任之。我已经同上至国家药监局,下至本市有关单位建立了联系。有陈云同志的高风亮节为榜样,有他的名言的鼓舞,我的“坏话”还要继续说下去,直至廓清是非,真相大白。

四、阳光照妖魔   
我充分借用互联网传播手段,通过网上浏览了解到许多有关维权打假的信息,给我极大的信心和鼓舞。
阳光终于冲破阴霾,乌云终于散去。
7月22日山东省药监局专门发文查处“藏汴宝补肾丸”。认定批号为020108 010526、011225等3个批号的该药经检验为假药,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并要求各地于8月20日前将查处的情况上报。
然而,8月5日下午,稽查大队队长在电话中表示,我们已同电视台沟通过,具体内容不好说。在询问最近山东省药监局下达了查处假药“藏汴宝”的通知,其批号是多少时,他回答说,我们内部掌握,不好说。我告诉我手中的药的批号,他不予理睬。在最后的冲刺面前,我当然不能停下脚步。

8月9日我收到了市长信箱回复的电子邮件:
发件人: zwgk <[email protected]>
收件人: xiaocun <[email protected]>
主题: Re: 投诉公务员
日期: 2002年8月9日 17:09

张先生:
您所反映的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正在批示办理。一有结果,将及时告知。
山东722函已经竖起打假的旗帜,那么青海方面总不能无动于衷了吧。请看《奇文共欣赏 打假还是护假》一文的片段:
9月17日在网上,发现了青海省药监局于2002年8月22日发出的一份《关于查处标示为青海省海南藏药厂“藏汴宝”产品的函 》。
因此,对“原先合法存在的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产品”“只能销售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的提法我们没有异议。
必须看到,既然合法的“原青海海南藏药厂”在2001年6月底即已不复存在,因此,生产日期为2001年6月之后的标为“青海海南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系假药就毫无疑问了。这也正是326来函的精髓所在。
如果同意以上分析,指称822函护假就是不公允的了。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326函打假,822函不护假。
当然,如果有人故意混淆概念,将2001年6月之后“出厂”的“藏汴宝”用来冒充“原合法的青海海南藏药厂”生产的,则青海药监局就是假药的同盟者或保护伞了。我们实在不希望青海省药监局会愚蠢到自愿戴上这顶不光彩的帽子的地步。

据悉,青岛市药监局稽查大队一直是到8月 26日才到华壹氏大药房进行相关调查处罚的。据介绍,当时他们在该药房没有查到现存药品。只是在账上查到该店曾销售过20盒该药就据此进行了处罚。对G药房是否查处至今不得而知。
10月28日,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12315的要求下,市药监局稽查大队给市工商局发出一份不规范的复函,含糊承认本人举报的药为假药。11月20日,经销假药“藏汴宝”的G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其销售的“藏汴宝”“已经药监局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具体问题请与药监局联系”。这条泥鳅不到黄河心不死,要把它牢牢抓到手真不容易。这时我不由得想起伟人的名言: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
12月7日,本人将载有(关于揭露假药藏汴宝的)数十篇文章十余万字的磁盘交给药监局市场监督处处长,请其交给局领导研究参考。
本人向药监局监察室提出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书面答复,遭到拒绝。本人要求该局依法出示按省局要求于8月20日之前向省局的打假报告,遭到拒绝。
11月底,中山路工商所终于得到青岛市药监局明确认定我购买的“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结论。于是,12月15日,我得以在中山路工商所领到了购买假药后的双倍索赔款。两笔药款分别为316.20元和158.10元。双倍赔偿加打假费用两店各承担80元,共计拿到1108.60元。当场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和两位药店经理,似乎对我提出的区区160元打假费用的额度有点吃惊。销售假药得到的非法利润有多少,他们自己心知肚明,160元不过是九牛一毛。这时,他们可能才恍然大悟,原来我并不是为索取金钱而打假的。我的心境他们大概至今也难以完全理解。
经济上的“斩获”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各个方面特别是我的辩论对手,给我提供了学法用法、学逻辑用逻辑的大好契机。我应当衷心感谢他们,他们充当了我的“反面教员”。前后历时7个月的“战斗”终于画上了不圆满的句号。
为何我从5月15日投诉一直到12月15日才拿到双倍赔偿金,中山路工商所所长丁萍的解释是,工商部门处理假药的投诉必须有药监部门关于假药认定的权威证据。其实工商所一直不断地做调解工作。但按照规定处理这个问题是需要青岛药监局关于“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认定结论的。丁所长同时表示对待假药的投诉工商部门只是做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制约权。
索赔款到手,故事并没有结束。因为,我还希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我对公务员渎职枉法的举报的回复。在这个过程中, 

五、英雄失足令人深思
我不得不在这里谈一下对臧家平案的看法。据说他因向制假者实施敲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他正在上诉,我们不去预测其成功概率如何。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臧家平在打击假药藏汴宝的斗争中,是立了大功的。说他是有功之臣没有错,说他是打假英雄并不过分。
我曾在《买假索赔  天经地义》一文中将打假人士比作“啄木鸟”。
啄木鸟以消灭害虫为天职,护卫着森林的健康成长。它的功劳尽人皆知,用最美妙的歌声颂扬它也不为过。但总有人以阴暗的心态评头品足,指责它、贬低它、苛求它。
有人说,它身份太低。它怎能比得上威震百兽、呼啸山林的老虎。它一天到晚只不过不务正业、东飞西窜罢了。如果不是敲打树木发出“笃笃”的声音,谁会知道它的存在呢?
有人说,它狭隘自私。表面上它俨然是森林的卫士,实际上完全是为了填饱自己的肚子而已,动机不纯。抓了多少害虫也不能给它记头功。
有人说,它贡献有限。害虫永远也消灭不完,没有它森林就一定枝叶残缺、断根绝迹,被夷为平地吗?为什么要为它唱赞歌?
谁人如此挑剔啄木鸟?他们的心肠算得上善良吗?忠厚的人们睁大眼睛,保护我们的啄木鸟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所的刘俊海研究员认为: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消费者是否按法律规定正当行使了权利。我认为消费者购买了假冒商品,如何向商家或厂家索赔应该是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者有高额索赔的权利,商家也有拒赔的权利。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法律既可以保护消费者行使正当的权利,也可以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王前虎对记者说,对于臧家平的案子我想说的第一句话是,对制假售假者也应该提起公诉,不应该让他们逍遥法外。他又说,敲诈勒索损害的应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药厂厂商靠制售假药获得非法所得不应该受到惩罚吗?王主任还打了一个比方说,对于我们目前最主要的矛盾,是假冒伪劣产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抑制。在这种大背景下,就像当年抗日战争时期,是民族利益至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对付制假售假,还是阶级矛盾至上,把像臧家平一样的打假者推出我们的阵营?
法律是社会的公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警戒线。法律的终极目标就是惩恶扬善。恶者站在法庭上,面对打假者向法官哭诉被敲诈勒索,真是一幕发人深思的滑稽剧。我不禁写下了

六、笑谈经历猫玩老鼠
有朋友关切地问我,操心不少,你不累吗?我幽默地回答说,这好比一场猫玩老鼠的游戏。制假售假、渎职枉法者是一群人见人厌的老鼠,你就来当猫好了。老鼠的天性就是怕猫嘛。你呵斥它一次,它就要心惊一整天;你痛打它一顿,它就要抱头鼠窜。决不能让它肆意妄为之后还爽心地在太阳底下自在地晒太阳。“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它们就没有市场了。朋友听了哈哈大笑,连声说:“真逗!”
法律的武器,逻辑的力量,中央的支持,人心的向背,社会的需要,百姓的心愿……构筑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一则谚语说得好:法律是一把锐利的宝剑。相信法律的力量吧。
2003.12.10 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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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张孝存丨学法用法就能赢》 发布于20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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