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台湾“《心理师法》” 心理咨询的管理 心理咨询
我国台湾省自2001年10月31日开始实施“《心理师法》”,标志着台湾对于心理咨询行业及对于心理师的管理上升为“法律”的高度。台湾“《心理师法》”是一部比较详尽的“法律”,第一次在台湾以法的形式,对心理师资格证书、执业执照的取得、从业的要求、对心理师的管理、违法的处罚等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
从实践方面看,台湾的心理师,基本等同于中国大陆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心理咨询进行管理与立法方面台湾先行一步,其经验有可借鉴的地方。本文就台湾与中国大陆对于心理咨询管理与立法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
一、台湾“《心理师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台湾“《心理师法》”的主要结构与内容
台湾“《心理师法》”共六章六十四条。各章名称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第三章开业,第四章罚则,第五章公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内容主要有:
心理师是指谘商心理师和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之资格是经考试及格并领有证书者。参加资格考试须有正规大学主修临床心理学、谘商心理学并有硕士以上学位者。非领有谘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证书者,不得使用此名称。
规定心理师主管机关最高为行政院卫生署。在地方为市、县政府。
第二章“执业内容”主要有:
心理师须到主管机关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
分别规定了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的业务范围。其中有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诊断、心理发展偏差与心理障碍的咨询治疗,认知、情绪或行为偏差与障碍的咨询与治疗、社会适应偏差与障碍的咨询与治疗、神经官能症的咨询与治疗等。
临床心理师比谘商心理师业务范围多的有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的诊断、咨询与治疗。
这一章还特别规定,心理师执行业务时,不得施行手术、电疗、使用药品或其他医疗行为。
第三章“开业”中规定了心理师设立咨询、治疗机构的条件、程序、发布广告的事项等。
第四章“罚则”中规定了对违反“《心理师法》”的心理师、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的各种处罚,包括罚款、废止其资格证书、执业执照、开业执照、停业,直至对责任人处以有期徒刑。
第五章“公会”中对依法成立各级临床心理师公会或谘商心理师公会的程序,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代表大会的召开,政府对公会的管理等做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对外国人、华侨参加心理师考试、执业,以及心理师的特种考试等做出了规定。
2.台湾“《心理师法》”的主要特点
(1)宏观指导性强,覆盖面广。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项发展中的职业,它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关系密切,开展业务时,尤其与医疗行为很难区分,台湾的“《心理师法》”从法律上对心理师职业进行了界定。其规定最高主管机关是卫生署,是合理的,强调了心理师这一职业与医生、医疗行为的接近。整部法律体现了宏观指导性强和覆盖面广的特点。
(2)对心理师的管理体现出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既从法律上规定了其可做哪些与不可做哪些,又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条款,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为促进行业自律,规定了行业公会的成立及运作要求。这方面,也体现出与大陆不同的特点。我们往往认为,大陆对群众团体的管理比较严密,但对比台湾对心理师的管理,某些方面来看,我们又比较薄弱。比如,台湾的”《心理师法》”规定,每一个执业的心理师必须加入公会。这就使心理师不得游离于团体之外。从法律上有国家的约束,从业务和道德上有公会的约束,从而保证心理师正确地开展业务。
(3)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根据“《心理师法》”,从心理师的资格考试,到执业执照的申领、开业的申请与批准等,均有具体规定。甚至连广告宣传的内容,也规定仅能发布心理师营业机构的名称、开业执照字号、地址、电话及交通路线,心理师姓名、证书编号,业务项目。从反面看,就是说不能宣传心理师之能力、咨询治疗的效果等,以免夸大其词,误导群众。
二、我国大陆地区对心理咨询的管理
1.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管理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实施关于心理咨询与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分别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部进行管理。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把心理咨询师作为一种劳动职业进行管理。2001年8月3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定义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规定心理咨询师分为三个等级,并制定了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指导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并于2003年开始举办心理咨询师的全国考试,向合格者颁发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卫生部的管理
国家卫生部将心理治疗师作为卫生系统职称系列中的一种。按照此种界定,卫生系统以外的专业人士,无法取得心理治疗师的资格。卫生部也无权对卫生系统以外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进行管理。
心理治疗师由于仅是一种职称,不是一种资格,因此从理论上讲,心理治疗师只能在医疗机构内执行业务。
3. 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政出多门,管理不力。前述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的资格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而具有资格的人除了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机构执业外,若谋求独立开业,则或者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者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研究所或事务所。或者到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开办医院或诊所。这几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分别接受不同政府部门、不同标准的管理。国家目前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各行其是,标准不一,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
(2)违背科学规律,不利于学科发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在助人的目的、机制方面大同小异。目前这样的一种职业界定,硬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绝对分开,心理咨询师不敢涉足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师不敢涉足心理咨询,唯恐被指为侵占了别人的地盘。而实际上本来就是一样东西。中国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开展本来就晚,如此再各自为战,不利于学术的交流与提高。
(3)缺少法律约束与行业自律。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心理咨询管理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这仍是一个法律的盲区。什么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什么人可以从事这种职业,都没有一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行业,目前是各色人都有:既有精神科医生,也有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心理治疗师职称的人,还有一些什么资格也没有的人自称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生也在从业。
由于心理治疗即使在卫生系统内部也不受重视,心理咨询师则刚刚成为职业人员,行业自律还没有进入有组织、有计划的程度。
(4)心理咨询没有得到必要的理解与扶持。心理咨询至今未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因此,开展此项业务的机构如医院等,在不能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多不重视此项工作。而独立开业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大多勉强维持,惨淡经营。有些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实际上是靠卖药取得收入。
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是关乎全民精神卫生、精神健康的带有相当公益性质的行为,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与引导。
4.上海的特例
也许是看到了从国家一级对于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两权分立”可能带来的不利,上海市独树一帜,于2002年4月实施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在内的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第二章“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中涉及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内容有: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此外,《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还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如何设立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看出,上海与台湾在对心理咨询师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极不规范(上海例外)。如不采取措施,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极不利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学术上的进步及行业的发展。
2.建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的调研,为制定心理咨询法或心理咨询师法做准备。如能包含在《精神卫生法》中也可以。法律必须界定什么是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什么资格、条件可以做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的取得、从业的申请程序,对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的管理、违法的处罚等。建议采用心理咨询师的名称,废止心理治疗师的名称。这两部分业务,并入心理咨询师的业务范围。而凡是使用医疗手段的行为,由精神科医生行使。
(2)在法律未出台之前,由国务院协调,将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资格认定、管理等划归一个部门管理。参照台湾、上海的做法,最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对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诊断、施加影响、进行治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从本质上说,与医生的行为比较接近,与其他作为一种劳动职业的电工、锅炉工、厨师等有本质上的不同,劳动部门在管理方面恐怕力不从心。
(3)可考虑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相关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如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心理学会负责对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资格的认定。国家有关部门只负责宏观的管理与研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如目前这样或直接负责办,或指定给自己下属单位办的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极易产生各种腐败行为。
(4)扶持成立全国性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行业协会,委以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的任务。
注:本文约写于2005-2006年
本组文章是《苏永生心理咨询文集》第一章 咨询理论与技术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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